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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07 11:25:24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落地见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业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自治区企业注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等事项高效整合,集成办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办理流程,优化前后置环节,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高效办理新模式。
2024年5月底前,在自治区全面构建“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将企业注销所需时间缩短,为企业注销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通过精细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办事体验,进一步优化“易进易出”的商事登记环境,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详见附件1:事项清单)
二、业务方案(一)服务对象本方案适用于简易注销: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普通注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见附件2:受理条件清单。
(三)办理流程见附件3:办理流程图。
1.简易注销
(1)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简易注销登记“一件事”进行申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天。
(2)异议反馈。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人社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社保信息系统核实相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的,人社部门不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若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将不再接受异议。
(3)企业注销登记。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天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天,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天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办件结果信息实时反馈至“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完成注销登记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2.普通注销
(1)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天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公告期为45天(个人独资企业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期为60天)。企业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普通注销登记“一件事”进行申报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算组信息公示/债权人公告填报》专栏主动向社会公示公告(分支机构无需公告)。
(2)注销税务登记。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税务注销预检。经校验符合注销税务登记即办条件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对不符合注销税务登记即办条件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即时对企业未完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反馈,清税完毕后,再予以办理,办理完成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条件是: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③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④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⑤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⑥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例如,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 使用权、房产等资产未依法清算缴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未依法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口退税企业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等情形的不予注销。
(3)企业注销登记。企业公告期满后,企业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普通注销登记“一件事”进行申报。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事宜。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制发《登记通知书》。完成注销登记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4)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海关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开始清算信息,对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同步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企业通过“一网服务”平台等渠道办理注销时,系统提示企业同步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完成办结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5)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待前置事项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完成后,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将注销结果信息准确推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社保部门需核查欠费情况,完成清欠后再办理注销社保登记手续,完成办结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2024年以前欠缴社保费,需先前往人社部门核定应缴费款,再向税务部门进行补缴;2024年以后的欠缴社保费,直接前往税务部门进行补缴。
(6)注销医保登记。待前置事项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完成后,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将相关信息准确推送至新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经办人员经系统核验注销相关信息,以及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和单位撤销文件,医保部门需核查欠费等企业未尽事宜情况,完成清欠等事项后再办理注销医保登记手续,办结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2024年以前欠缴医保费,需先前往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款,再向税务部门进行补缴;2024年以后的欠缴医保费,直接前往税务部门进行补缴。
(7)企业印章注销。待前置事项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完成后,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将企业注销的相关信息准确推送至自治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人经系统核验注销相关信息,办理该企业名下公章备案注销工作,完成办结后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企业实物印章由公安授权的刻章店进行鉴别和回收。
(8)银行账户注销。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将银行账户注销预约信息准确推送至市场主体对应开户银行(目前仅对接了四大行),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开户行网点进行银行账户注销。商业银行按照预约账户注销信息办理相关业务,自动将办结信息反馈“一件事”管理系统。
(9)信息反馈。各部门依托新疆政务服务网,为企业统一提供办件进度、办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实时更新企业注销相关信息,以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查询。
(10)统一送达。政务大厅线下综窗负责材料流转和办理情况的追踪。综窗工作人员可登录“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追踪办件进度,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相关事项完成办理后,政务大厅综窗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前期申请情况,将有关材料发放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政寄递)。
(四)办理途径新疆政务服务网、“新企办”APP、线下综窗、自助终端均可办理。
三、预期成效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件事”服务专区一次性办理若干涉企注销业务。实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
四、任务分工(一)业务定标及技术定标。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优化办事流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业务定标,并编制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技术工作方案,讨论及联合会签。(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乌鲁木齐海关、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二)发布“一件事”服务指南。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根据本方案统一服务事项标准,组织各行业条线认领、发布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各部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配置和服务指南维护,并在“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统一发布全区“一件事”服务指南,为自治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次告知”“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的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乌鲁木齐海关、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三)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完成网络打通、接口挂接及联调上线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配合部门根据《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技术对接规范》和技术工作方案完成办件收件消息接口开发,以及“高效办成一件事”接口服务网关挂接工作,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配合完成联调上线。(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乌鲁木齐海关、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四)提供基础能力及数据支撑。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统筹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各相关部门梳理并反馈数据共享需求清单(包括国垂系统挂载的数据目录),完成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挂载。按照国家标准将所涉及的本行业的证照电子化,并推送至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在行业条线发布相关电子证照文件等。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一件事”申报过程中数据复用、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等工作,实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证照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乌鲁木齐海关、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五)统筹“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设立。由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含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人员统一配备,制定综合受理窗口审查要点,协调督导各行业条线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培训。依托“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统一收件和分发流转,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一事跑多窗”变“一窗办多事”。(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乌鲁木齐海关、税务局,各地数字化发展部门)
(六)优化业务流程。在实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在“高效办成一件事”平台数据传输和业务关联基础上,继续改造升级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系统,对于办理除企业注销登记以外其他事项的,实现点击该事项办理模块直接办理。同时,通过区块链技术提高数据共享效率,实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全部业务数据通过区块链传输共享。对于各部门业务存在关联关系的,均可通过区块链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并完成“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支撑管理系统”数据办件结果回传。(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数字化发展局、乌鲁木齐海关、税务局,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事项清单
主题名称 | 涉及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备注 |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 简易注销 | |||
注销税务登记 | 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税务局 | 即时 | |
企业注销登记 |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普通注销 | ||||
注销税务登记 | 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税务局 |
| |
企业注销登记 |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地(州、市)、县(市、区) | 乌鲁木齐海关 | 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办理,暂无事项 | |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暂无事项 | |
医保登记注销 | 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暂无事项 | |
企业印章注销 | 地(州、市)、县(市、区) | 自治区公安厅 | 暂无事项 | |
银行账户注销 | - |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暂无事项 |
受理条件清单
序号 | 事项(服务)清单 | 受理条件 |
简易注销 | ||
1 | 简易注销公告 | 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并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为20日; 2.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况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2 | 注销税务登记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
3 | 企业注销登记 |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普通注销 | ||
1 | 清算组信息公示和债权人公告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进行公告和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天(个人独资企业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期为60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2 | 注销税务登记 | 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
3 | 企业注销登记 | 不同类型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4 |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变更社会保险缴费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
5 | 医保登记注销 | 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变更社会保险缴费时,应当及时向原医疗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业务。 |
6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
7 | 企业印章注销 |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 |
8 | 银行账户注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
办理流程图
(自治区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流程)
序号 | 申请方式 | 申请流程 |
1 | PC端 | 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选择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分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进行在线申报,办理结果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查询。 |
2 | 线下 | 申请人亦可在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等方式进行现场办理。 |
附件4:
填写一张表单(不含分支机构)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普通注销原因(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合伙企业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普通注销(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 |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 |||||||||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支机构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
批准(决定)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
批准(决定)文号(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
经济性质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
主管部门(出资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
□简易注销(仅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申请人签署 (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填写一张表单(分支机构)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无需填写) |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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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市场主体 (单位) | 类型 | □公司 □合伙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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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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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资金数额 (分公司除外)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_________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变更登记/备案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 |||||||||||||
变更/备案/改制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备案/改制后登记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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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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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 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 □ 被依法责令关闭。 □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 其它原因: 。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债权债务清理 (分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写)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 ||||||||||||
□负责人信息(仅设立及变更负责人填写) | |||||||||||||
姓 名 |
| 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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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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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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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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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负责人任免文件 □经决定,免去 的负责人职务。 □经决定,兹任命 为负责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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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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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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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普通注销、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
2.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附件5:
材料要求
1.注销登记环节(营业执照注销)提交材料规范(按企业类型)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③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④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⑥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⑦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⑨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③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④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7、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③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7项材料。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7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③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④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⑥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⑧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③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④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⑥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③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⑤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③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含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①《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③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⑤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⑥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③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③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④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⑥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③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③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⑤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①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③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④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5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2.其他环节需补充材料
(1)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①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等平台提交电子注销申请。
②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注销申请。
③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注销税务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①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整合以外纳税人)
A.《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B.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C.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D.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②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A.《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B.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C.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交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③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A.《清税申报表》。
B.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C.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D.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3)医保登记注销
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注销)的文件。
附件6:
法定依据
1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2021年7月27日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2006年8月27日修订 | 第九十条 |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2019年12月31日发布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015年4月24日发布 | 第十六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 2021年11月19日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条 |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
10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 | 二十四条 |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9/3c5045cba81c4f56ab63f3a1fe9c94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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