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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游戏充值,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4-09-11 06:22:3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熊孩子”玩游戏期间充值,监护人要求游戏公司返还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余某的儿子余小某热衷于网络游戏。2023年3月,在一周的时间里,10岁余小某多次使用电子设备向某游戏充值,用于购买游戏皮肤、游戏道具等,每次充值金额从十几元到几千元不等,累计充值达19290元。

  余某发现之后,通过微信小程序的客服提出退款申请,但被拒绝后,余某以游戏服务公司为被告,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充值款项19290元和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原告主张,儿子余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旗下游戏充值金额累计高达19290元,已经远远超出与其智力、年龄匹配的支配范围,且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的未成年人身份进行审核,故被告应返还全部充值款项。

  被告辩称,玩家的充值行为分多次完成,每次的充值金额符合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且充值款项兑换为游戏币购买了游戏道具,已经消耗完毕。而且进入游戏界面时,被告对适龄范围16周岁以上也进行了提示。即使充值行为无效,监护人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无任何责任。

  审理过程中,奉贤区人民法院向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余小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余小某充值的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的行为,应当认定有效;余小某几千元的大额充值行为,其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或者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余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综合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游戏服务公司应当返还部分的充值款。

  游戏服务公司在注册、登录环节,亦应进行身份管理和有效核验,以准确识别正在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用户身份。如果游戏服务公司未能采取规范化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根据用户聊天信息等可以判断账户使用者为未成年人的,而未能及时对该账户采取时间、权限及消费限额等限制管理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同时,监护人亦对未成年人有监管义务,对其个人身份信息等有管理义务。监护人存在未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账户密码、电子设备、未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等情形,显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

  最终,经奉贤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项9000元。

  法官说法

  许力涛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未成年人的游戏充值款是否都能要求返还?应结合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效力来作出认定。

  一、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同意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有效;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总体生活情况等,综合考察充值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和充值数量、价款等进行判定。

  二、退款的前提系需能证明利用成年人账户充值的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

  对无效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游戏服务公司应当依法返还充值款。家长要求返还充值款,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例如提供游戏账号聊天记录、账号角色名称、充值时间、游戏时间等,甚至游戏时的监控录像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家长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可能实施超越年龄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尽到监护职责。

  对于沉迷网络游戏的青少年,家长应及时引导、加强教育,向孩子解释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并教授孩子正确合理使用网络的方法,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许力涛 夏欢 牟书欣)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10_45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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