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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责”,为何要“全赔”?

发布时间:2024-09-11 07:11:2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李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2023年2月,何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李某停放在道路北侧发生故障的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何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李某未给车辆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后,李某垫付了30000元,死者何某母亲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3月7日,死者何某母亲将李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362168.59元。

  庭审中,何某母亲要求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主次责)进行全额赔付。李某辩称,车辆没投保险是事实,但其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只需按主次责比例进行赔付。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某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剩余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何某母亲)的经济损失经计算为847228.63元。交强险范围内的金额经计算为179172.53元(不分主次责任);交强险范围外的金额为原告经济损失减去交强险内赔偿的金额再乘被告次责所占比例30%,即(847228.63-179172.53)*30%=200416.83元。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金为交强险范围内+交强险范围外——被告已垫付部分,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349589.36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300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交强险的投保具有强制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该保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无论主次责,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本案中,李某虽然负事故“次责”,依法却要“全赔”。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黄梅 苗钰艳)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9/t20240910_45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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