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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经营“笑气”获刑

发布时间:2024-11-19 07:12:2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暴利驱使非法贩卖“笑气”,不仅造成了“笑气”的滥用危害社会治安,更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贩卖“笑气”的案件。

  2023年1月至8月,彭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每罐8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罐装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以每罐100元到15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2023年8月,彭某在向周某销售2罐“笑气”时被抓获。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笑气”的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因吸入后会感到轻快,能致人发笑而得名。“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尽管“笑气”目前尚未被作为毒品进行列管,但作为危险化学品,非法贩卖、吸食“笑气”同样受到法律规制。

  吸食“笑气”可能会因“非法使用危害物质”或“非法持有危害物质”受到行政处罚,违规生产、销售“笑气”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不法分子贩卖“笑气”,需及时举报。(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8_46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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