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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诈犯罪提供语音中转实施“手机口”诈骗

发布时间:2024-12-11 02:21:5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两部手机,一部拨打被害人电话,一部与诈骗团伙接通语音,搭建语音中转“桥梁”,在校学生通过此种方法赚取好处费。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二被告人因帮助电信诈骗获刑。

  2023年3月,被告人孙某、刘某在某高级技工学校就读期间,与他人结伙实施“手机口”诈骗。孙某负责联系上家(即诈骗团伙)接单,并与刘某共同指使同学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号及拨打电话。二人作为中转“桥梁”,利用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社交软件与诈骗分子接通语音,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电话中,诈骗分子谎称快递丢失并主动提出赔偿,再以办理理赔手续为由,诱导被害人添加通讯软件详聊,进而一步步实施诈骗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有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结合其退赃、悔罪表现、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自身年龄等因素,虹口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李宣霏 姜叶萌)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2/t20241210_466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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