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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仅退款”机制“薅羊毛”
发布时间:2024-12-11 02:57:0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杨某在贾某经营的网店下单某商品,签收后对商品不满意,在未与贾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并退款成功,但未退回商品。贾某认为双方应当先确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杨某“仅退款”不退货,让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杨某则认为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自己才选择“仅退款”,且贾某未及时回复,所以才将商品扔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杨某主张贾某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但自认其已将商品扔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杨某应当向商家支付商品价款。经过法院调解,杨某表示愿意承担贾某的货款、诉讼费等,并在庭后立即转账给贾某。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网购中,买卖双方应当进行有效沟通,这属于在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杨某在收到商品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且收到了退回的货款,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杨某简单将商品丢弃,导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提醒,消费者如果不满意网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还商家,切勿通过“仅退款”机制来“薅羊毛”。消费者如果滥用权利,恶意“仅退款”,在无合理理由或虚构理由的情况下,试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或退款,不仅可能需要赔偿商家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诈骗的条款。电商平台为消费者建立了“仅退款”售后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为商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只有商家、消费者共同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记者亓玉昆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2/t20241205_46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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