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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协提示消费者慎对“无理由退房”

发布时间:2021-03-18 13:26:27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消费维权网

  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承诺无理由退房,当消费者依约退房时,“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项目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5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办结。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0年第4号消费警示,建议广大消费者慎对“无理由退房”承诺。

  

  北京消费者张女士于2019年7月6日与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宝坻区“恒大花溪小镇”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并陆续交纳购房定金、房款等近40万元。后因张女士没有办理下来天津市购房资格,根据项目方“无理由退房”承诺,今年5月10日前往项目售楼处办理退房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被告知公司会按照流程办理,具体退款时间后续通知。

  

  此后张女士多次咨询,经办人员均答复“在走流程”。因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始终没有明确解决方案,张女士于9月10日向天津市消协提交投诉材料,要求“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项目方履行“无理由退房”承诺,退还全部已交款项。

  

  天津市消协受理投诉后,于9月14日向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9月25日,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市消协送交书面复函,表示消费者张女士符合公司无理由退房各项条件,但“因我公司退房流程改变,故该批次退房流程全部退回重新办理”。10月27日,天津市消协约谈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再次表示消费者张女士符合无理由退房条件,但不能就退款期限作出承诺。因退款要求被一拖再拖,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天津市消协终止调解。

  

  天津市消协表示,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虽然认可张女士符合无理由退房条件,但自5月张女士提出退房要求至消协终止调解时,因公司原因退房手续始终未能完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无理由退房”承诺属于合同约定。由于“天津恒大花溪小镇”项目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内部原因,消费者张女士依约退房手续在5个月的时间内始终未能办结,且在消协介入后仍不能给出办结期限,天津市消协建议广大消费者慎对“无理由退房”承诺。


原文链接:http://www.heb315.org.cn/news/view?id=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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