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不按约定指导安装 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不按约定指导安装 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18 14:07:34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承包了五亩土地,为建大棚种植蘑菇,在网上订购了建设大棚的材料,收到货物当日付清货款。按合同约定,货物到达2-3天内,厂家应派技术员指导安装,消费者负责支付技术员工资。但是消费者收到货物一周后,厂家仍未派技术员实地指导安装。消费者多次与厂家电话联系,厂家仍不派人,表示可以通过视频指导安装。消费者没办法只得同意。按照视频指导安装后,第二天大棚倒塌。消费者再和厂家联系,厂家置之不理,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积极作为,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出厂家的注册信息,并与当地市场监管局取得联系,但厂家表示经手此项业务的业务员已经辞职,没有好的解决方案。后来,消协又派人去沭阳县帮助消费者异地维权,三天奔波四千多公里。最后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3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派技术员到现场免费指导安装,直至完工。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由于经营者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厂家应当依据上述条款,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厂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例提供:临城县消费者协会)

  


原文链接:http://www.heb315.org.cn/news/view?id=1837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