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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5-08 02:18:26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粤市监特设〔2021〕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省内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的监督,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规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粤市监特设〔202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省局于2020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的基本情况

  重点从两个方面部署开展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一是从全省范围内38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14家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检验合格但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随机抽取108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定期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质量检查。二是对上述38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并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气瓶送检单位;气瓶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相关标准对检验合格的钢瓶进行涂敷等。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钢瓶检验质量问题。

  抽查的108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检验质量合格的1038只,检验质量不合格的42只,检验质量合格率为96.1%。不合格项目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钢瓶腐蚀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瓶阀泄漏;瓶阀机械损伤以及阀座机械损伤。钢瓶检验质量不合格涉及广州市珠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广州粤顺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光明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惠州市泰安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博罗县京万液化气钢瓶检测储配有限公司、惠州运行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河源市新强明燃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龙川县炬龙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梅州市家乐福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梅州市富乐钢瓶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市煤气公司、蕉岭县辉均液化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揭阳市茂德燃气有限公司、揭西县众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赣州市裕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金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珠海市嘉鑫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阳江市晨熙煤气有限公司等18家气瓶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问题。

  气瓶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总体使用情况不理想,部分机构未实现与所有送检充装站的数据对接;现场发现个别气瓶检验机构检验时无相关检验记录;部分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涂敷的“下次检验日期”“使用截止日期”“终止使用日期”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的规定。

  (三)其他问题。

  此次抽查还发现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焊缝表面存在气孔;上封头瓶体与护罩的焊缝咬边、下封头瓶体与底座的焊缝咬边;阀座焊缝咬边;筒体对接焊缝咬边;筒体皱褶等。从钢瓶上的制造标志看,对应的气瓶制造厂有:湖南祁阳华泰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欣泰)、佛山市良琦燃气具有限公司(良奇)、台山市机械厂有限公司(富华)、佛山市顺德区广沙百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百福)、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民生)、贵州贵安腾隆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大立)、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百纳)、湖北大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大立、双骏)、苏州市海通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海通)、宁波云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云帅)、杭州市余杭獐山钢瓶有限公司(獐山、HZ)、浙江亿田钢瓶有限公司(亿田)等。

  三、整改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局要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每一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和充装单位,督促检验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完善资源条件,强化体系运行,加强对检验工作质量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充装单位加强充装前后检查,特别是要对本次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经检验合格但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气瓶的,应要求相关检验机构予以召回,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监察机构。

  (二)规范检验工作。各地市局要督促辖区内气瓶检验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要求,对检验合格的气瓶统一装配按《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使用和完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给气瓶送检单位;加强气瓶报废处理工作,严禁对报废气瓶喷漆翻新、出具检验合格标志重新投入使用。

  (三)严格执法。各地市局要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加随机抽查频次,争取财政资金开展气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未依法依规检验、充装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以案说法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守法意识。

  四、其他工作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抽查不合格情况已通报有关市局,按《通知》要求,后处理工作由有关市局负责。请有关市局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后处理工作情况报省局特种设备处。对于制造方面的问题,涉及外省制造厂的,省局将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涉及省内制造厂的,请当地市局通报给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附件中气瓶标志无法查找到对应钢瓶制造厂的,请各市局进一步核实,消除隐患。

  附件:2020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抽查不合格气瓶情况汇总表.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联系人:杨赤民,联系电话:020-38835650,电子邮箱:gdsjj_tzsbc@gd.gov.cn)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274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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