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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1-05-31 20:16:26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对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您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自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将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或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因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耽误的合理期间,不计入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docx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3299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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