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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求健身房退还未上课程的费用被拒绝 面对“霸王条款”,可以说不吗?

发布时间:2021-09-27 19:35:09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市民陈小姐与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并购买私人教练100节课程。不久因公司安排到外地工作,陈小姐与健身房沟通退费事宜。因健身房拒绝退款,陈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要求退费被拒告上法院

   

  2020年8月9日,市民陈小姐与广州某健身房签署《入会协议》并办理健身卡。同日,双方又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购买100节课。《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载明私教会员须按照私人教练安排的训练计划进行练习,如擅自改变计划而导致不良后果将由自己承担责任。2020年9月,陈小姐因公司安排调往上海工作,故与健身房沟通退费事宜。

   

  工作人员表示,课程已经启动执行,不能退还费用,且《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清楚载明该课程不能退换、过期作废。陈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未上课程的费用。

   

  法院判决:解除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江南中街社区律师廖琼灵律师表示,在日常生活中,“霸王条款”一直屡见不鲜。“霸王条款”实质上是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陈小姐签下的《入会协议》、《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的解除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并判决该健身房向陈小姐返还相关费用。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24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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