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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贷款转贷 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10-16 09:54:5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王某做生意急需用钱,与好友张某商量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张某没有自有资金,但贪图高额利息,便以名下房屋作抵押向某信托公司借款2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88%。收到借款后,张某将这笔钱全部出借给王某,约定年利率13.2%,借款期限1年。后王某未能按约定还款,张某所抵押的房产被拍卖。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抵押自有房屋从金融机构融资并予以出借,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双方签署的借条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其实际占用金额,最终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以张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涉及的信托公司属于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张某提供给王某的借款也是通过抵押自有房屋的方式从该信托公司贷出的,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条件。

  虽然张某认为“涉案款项是以其自有房屋抵押贷款,并非信用贷款,故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但实际上,上述规定并未区分是信用贷款,抑或是抵押贷款等形式,而是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放贷的行为本身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张某因贪图利息差铤而走险,最终不仅赔了房子,还损失了利息,得不偿失。法官在此提醒,根据我国银行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因此,市民在出借款项时须谨慎,切莫贪图高额利息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作者 李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10/t20211014_304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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