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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检索算法是否公平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2-01-15 05:03:5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裁判要旨
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是否公平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以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既要考虑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案情】
赵某欲通过浙江某网络公司的电商平台购买国美牌冰箱,其用“国美冰箱”在该平台网页及APP上进行检索,几次检索结果的综合排名前十位中,均未将国美牌冰箱列入检索结果的前列。该平台网页版的上述排序列表的标题中均含有“国美”“冰箱”字样。APP版的上述排序列表中除“国美冰箱”外,另外搜到的均为其他品牌冰箱或“国美”“冰箱”。该平台检索结果有综合排序、销量排序、信用排序、价格排序等多种选择。该平台网页在检索结果旁有“搜索结果满意度调查”入口,可以对搜索结果的总体满意度、单项满意度等提出看法。赵某认为,浙江某网络公司利用平台竞争优势,对特定商家或者特定品牌产品设置了算法歧视,导致其无法检索到想要的产品,因而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检索服务,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遂诉请该公司停止违约行为,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务,并支付违约金1元。
【裁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等协议未对检索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亦无法在事后就该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从交易习惯来看,其他同类网购平台提供的关键词检索结果均包含同类其他品牌产品,无法推断出被告提供的检索服务不符合行业惯例。从合同目的来看,该网购平台提供了基于价格、销量、信用、综合等不同选择的排名顺序,帮助不同消费者基于自身偏好检索到欲购买的商品,亦提供了检索反馈渠道等辅助工具,为用户提供了检索服务的个性化反馈通路,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算法的不足。故不能因为检索结果未完全贴合赵某个人预期,即认定网购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存在违约。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电商平台检索算法是否公平的审查认定。
1.审查电商平台检索算法的必要性。网购与线下购物在商品展示方式方面有很大不同。线下购物,消费者是在有限的商品中进行挑选,可以同时看到多个同类商品。而网络购物,尤其是大型电商平台,平台内商家及商品均具有海量性,消费者必须依托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方能从中筛选到可能需要的商品。平台对商品的排序直接左右消费者注意力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消费者的选择范围。虽然电商平台提供何种检索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但检索结果涉及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对电商平台提供的这种算法进行审视和规制。
2.电商平台检索算法是否公平的审查思路。首先,鉴于电商平台在个体消费者面前有强大的优势地位,在制定合同条款时有较大自主决定权,故应审查相关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本案中,案涉协议就平台需提供检索服务进行了约定,系平台设定自身义务的条款,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而考量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业习惯时,应根据具体平台的定位进行行业的归类。应看到,专业提供检索服务的搜索引擎与电子商务平台在业务范围上显著不同。
其次,考虑原告的举证能否证明检索结果的不公平性。原告通过被告经营的电商平台进行“国美冰箱”的几次检索,得到的检索结果中排位前十的冰箱中“国美冰箱”占据的比例不高,排位也并不靠前。而其他品牌冰箱的检索结果,综合排名前十的商品除广告位外均为该品牌冰箱。通过百度检索“国美冰箱”,除广告位外排名前列的亦指向国美牌冰箱。显然,确实在“国美冰箱”的检索上存在差异化。
最后,考虑这种差异化是否有正当理由。电商平台提供检索服务的逻辑起点应是向消费者展示其最有可能购买的商品信息,进而快速促成交易。因而电商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必然不可能仅与品牌信息相关联,品牌的知名度、商家的信誉、销量等均有可能影响检索结果的排位。只要电商平台提供的检索功能具有合理性,应鼓励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多维度的检索服务。本案中,从机器的自然语言处理角度来讲,机器很难分辨“国美冰箱”具体指的是“国美”牌冰箱还是国美电器的冰箱。
3.保护消费者选择权与尊重电商平台自主经营权的平衡。在个案审理中,既要考虑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严格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把握好权利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关于电商平台应提供的检索服务标准,尚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电商平台与搜索引擎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有本质区别,电商平台重在撮合交易,而搜索引擎重在结果的精确性,对两种不同类型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应有理性区分。另一方面,作为拥有海量商品信息的展示平台,电商平台对其所掌握的数据具有支配优势。如果其设置的检索功能不公平、不合理,消费者很难在众多商品信息中关注到特定信息。因而,电商平台在提供检索服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其平台优势,通过控制算法等途径不正当控制信息的展示。
本案案号:(2020)浙0192民初2295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柯敏杰 曾宪未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1/t20220114_317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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