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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奥林匹克标志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22 02:30:44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行动方案要求,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5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皖江晚报》上使用“奥运”“奥林匹克”词汇作为宣传广告语,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1年5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2021年5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策划并发布内容有“奥运童XIN 中奥同行 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 主办单位:皖江晚报社 中奥·江南云筑 全程运营:马鞍山日报社广告中心”的商业广告,并于2021年5月1日至5日合作举办名为“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的亲子活动。当事人皖江晚报社刊登同样内容的商业广告,未参与亲子活动。上述商业广告中包含奥林匹克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标志,亲子活动主题和内容也包含奥林匹克标志。三名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10万元,皖江晚报社违法经营额不高于5000元。

  三名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3名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皖江晚报社罚款1万元。

  

  二、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凹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1年8月2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凹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印有近似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标志的口罩。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获得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在某网络平台网店自2021年7月28日起销售印有近似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标志的口罩,累计销售1151单,涉案金额5000元。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店铺销售页面发布产品广告“正品2021奥运会中国队同款口罩含熔喷布一次性三层防护防粉尘飞沫”等虚假广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没款16984.11元。

  

  三、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思琪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1年8月9日,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繁昌区思琪商店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至8月2日在某网络平台开办的网店上售卖印有国旗和奥运五环图案的口罩。当事人上述行为并未得到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的授权许可,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9911.7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四、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优佳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口罩案

  2021年8月5日,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优佳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种印制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口罩,现场存有该种标志的口罩原材料无纺布20公斤,成品口罩10000只。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购买印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无纺布36.5公斤。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2021年8月5日开始使用16.5公斤该种无纺布生产10000只口罩,尚未销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口罩;2、没收10000只侵权口罩和20公斤无纺布;3、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五、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晨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1月8日,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两节”打假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到该县的商品外包装上标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1年1月20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9月9日从安徽某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上标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的“云岭”牌酱锅巴100件,购进价为每件19元,其中销往石台县10余件,销售价每件19.9元。上述“云岭”牌酱锅巴外包装上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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