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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种情况下,租户有权暂不付租
发布时间:2022-04-03 20:45:38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一套出租房因为欠租问题,“二房东”把“三房东”给告了,结果导致“三房东”和租户约定的缴租银行账户被冻结,“三房东”为此要求更换缴租账户,租户能否拒绝呢?近日,这起房屋租赁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房东”缴租账户被冻结 租户拒交租金被诉
海珠区某房屋所有权人为甲,2018年,甲将其出租给乙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丙丁约定每月租金支付至丙尾号####的银行账户中。
之后,甲与乙、乙与丙均就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产生法律纠纷并诉至法院。
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甲乙双方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21日解除,此后因甲同意丙继续使用涉案房屋,故丙自2019年10月起直接向甲支付租金。
但是,因丙拖欠乙2019年9月之前的应缴房租,乙于2020年1月将丙诉至法院,法院为保全财产冻结了丙名下尾号####的银行账户。
2020年3月,乙向丁发出《重大涉诉情况告知函》,说明丙严重拖欠租金,丙尾号####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为避免丙转移资产,丁支付租金时不应向丙的其他账户支付,否则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自2020年12月开始,丙向丁陆续发出多份《应缴租金、管理费、水电费通知单》,要求丁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并要求丁将前述费用支付至丙名下尾号✲✲✲✲的银行账户中。
由于此前已收到乙所发的《告知函》,丁未依照丙的指示向其尾号✲✲✲✲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及相应费用。
因丁欠缴租金,丙于2021年4月8日将涉案房屋加锁。之后,丙告上法院,请求丁向其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12日的欠缴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相应律师费等。
法院认定:租户有权暂时中止履行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义务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丁应向丙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的租金35352.27元,支付水电费3168.47元;同时驳回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丙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究竟丁是否有权暂时中止付租?法院指出,考虑到丙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权利来源在涉案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变更、前述权利来源变更系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等因素,在乙向丁发出告知函,且其中反映的丙改变收款账户等事实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情形下,丁完全有理由对丙能否继续履行涉案合同产生怀疑。
而且,乙起诉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乙的诉请包括解除租赁合同,丙返还涉案房屋,即一旦乙胜诉,则丙将失去向丁收取租金的权利基础。在此情形下,丙应作出合理安排,并提供必要途径化解丁的风险,且丙通知丁变更后的收款账户,系被冻结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一步增强了丁怀疑的现实基础。
另外,在法院依乙的申请对丙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如丙认为保全错误,应通过申请复议、担保置换等方式予以救济。丙以变更收款账户的方式规避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
可见,在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已被冻结,且乙已发函告知丁的情况下,丁拒绝将涉案租金及相关费用交入被冻结账户以外的账户,既符合情理,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为此认为,在生效判决作出最终认定前,丁有权利暂时中止履行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那么,丁应承担的房屋租金如何确定?丙径行将房屋的入户门加锁,导致丁无法进入和正常使用,已构成违约,故丙要求丁支付涉案房屋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的租金或占用费,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至于涉案房屋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的租金,丙已将涉案房屋交付丁使用,丁应依约支付租金。但如前所述,在乙丙生效判决作出最终认定前,丁有权利暂时中止履行交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的义务。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丁,丁并非乙、丙间诉讼的当事人,亦无法在短期内知晓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故丙要求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因本案系丙违约引发,丙对于纠纷的发生过错更大,其要求丁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缺乏理据,法院未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39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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