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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音量太小,买家退货遭拒?
发布时间:2022-04-30 04:40:34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的情况,是市民网购时经常会遇到的。日前,海珠区街坊杨先生网购一台手机并激活试用后,因觉得手机音量太小欲退货,但遭商家拒绝。杨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遇到这种情况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市民的诉求呢?
【案件背景】
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张振仕是该案的受理律师之一。他告诉记者,杨先生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价值1万元的新手机,手机到货后,杨先生激活试用后发现手机音量过小,很不满意,当天便申请了退货退款。
但是,杨先生的退货申请很快被平台拒绝了。杨先生又提交了两次申请,但均被平台以“手机已激活启用”为由拒绝退货。杨先认为,自己只是激活手机,但手机外观没损坏,并不影响再次售卖。该平台商家则认为,商品的详情页面、确认订单页面均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激活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手机的三包期限自激活之日就开始计算,激活后只能按照二手机销售。而二手机和全新机的售价、销路差距均较大,因此激活后的手机不应视为完好的商品。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杨先生唯有诉至专门受理网络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律师建议
法院认为,杨先生购买的手机产品页面上有提示手机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平台商家在涉案商品的交易页面用显著字体对该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商家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杨先生收到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并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作为该案受理律师之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社区法律顾问张振仕提醒市民,网购电子产品时,大部分商家都会备注产品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大多数消费者拿到产品后,都会第一时间拆箱验货并开机检查,而多数电子产品在开机联网后即自动激活。作为普通消费者,如果不开机联网就无法知道产品是否存在故障,而且大部分产品介绍页面为通用配图,与实际产品的外观、型号、配置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为此,张振仕建议,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前提是消费者拆封查验时也要保证商品完好。因此,消费者网购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时要格外谨慎。张振仕建议,收到网购电子产品后,消费者要第一时间拆箱验货,检查产品的外观是否有损伤或划痕等,同时用手机拍摄拆箱验货的视频,以证明外观的损伤并非消费者人为所致。同时,不要急着将电子产品联网或点击相关软件,可以简单开机查看键盘、触控等是否存在问题。保留产品外包装,如发现问题方便退换货。
【相关法律】
以下法律条文列举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其中电子电器类判定具体标准为: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41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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