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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电动车,须谨慎辨别!

发布时间:2022-12-11 11:03:15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王先生开着新买的电动车,兴冲冲去车管所上牌,却被告知不能上牌,这是何道理?

  

  【案例简介】

  

  近日,消费者王先生来电反映其在三门县亭旁镇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提车后其发现该车无法上牌,于是找车行理论,车行老板让其去找台州市总经销商。多次扯皮后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只好求助于三门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三门县消保委介入调查发现,该电动车的车身为粉色,产品合格证标注也为粉色,但是“浙品码”赋码却为黑白色,车管所认为不一致,不可上牌。2021年底“浙品码”赋码时,经销商处的库存电动车由经销商自主赋码,新品电动车出厂前由生产厂家直接赋码。该电动车由该车行于2021年年底赋码,出现车身、产品合格证标注与赋码颜色不一致,应该为当时赋码时车行将车的颜色输入错误导致。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导致王先生电动车不能上牌的责任在车行,车行应该履行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退车退款。

  

  【案例分析】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是为出行使用,上不了牌照,无法正常使用电动车,这也导致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目的不能实现,这在《民法典》规定中,就属于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基于这种情况,消费者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商家履行退款义务的。

  

  三门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车须谨慎辨别。

  

  目前,市场上各式各样的电动车越来越多,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带脚踏板)、电动轻便摩托车,两者采用的国家标准不同,对消费者是否持驾驶证行驶要求也不一样。同时,目前正值浙江省非标电动车提前淘汰置换实施阶段,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应仔细辨别。

  

  一是选择正规的购买场所。购买电动车时,要到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家处购买,或者选择知名品牌,尽量不要在临时展销点购买,避免与商家失联后售后服务无法享受。同时切勿忘记索取发票、三包凭证等消费凭据。

  

  二是选择合适自己的车型。目前市售的电动车主要有两种,一是带脚踏的电动自行车,车速在25码以下,无需持驾驶证行驶;二是电动轻便摩托车,车速在25-50码之间,需要持F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消费者购买时要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车型。

  

  三是核对车辆的具体信息。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基本是新国标车型,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消费者可以通过微信扫“浙品码”,核对相关零部件参数是否与合格证上标示一致,如电池类型、容量、型号、车身颜色等,以防购车凭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及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相符而不能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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