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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发票险引大纠纷 长兴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因购车发票引发的消费纠纷

发布时间:2023-02-18 10:14:38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近日徐女士向长兴县消保委投诉反映称:其于2020年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没有办牌照,因最近交管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徐女士需要到车管部门申请办照,而车管部门告知徐女士需要凭购买发票办理,于是徐女士找到购车商家开具发票。但车管部门又告知徐女士,按照《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其电动摩托车属于该公告目录内,但该批次的销售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之前,现在开的发票时间已过规定时间,因此不予以办理牌照。徐女士又找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表示补开发票的日期只能为当天,无法出具徐女士购买车子时的日期。徐女士认为该问题是商家未及时开票所致,一气之下投诉到长兴县消保委,请求消保委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受理徐女士的投诉后,消保委立即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徐女士认为商家购车时未开具发票导致其电动摩托车无法上牌;而经营者表示消费者购车时没有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信息导致未开具发票。因无法考证购车时具体真实情况,双方争执不下。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进一步了解下,徐女士表示其购车时听说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考取驾驶证,于是徐女士怕麻烦就未及时上牌。最近因交管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徐女士找到商家开发票却因发票时间原因无法上牌,认为是商家责任。最终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和教育下,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把徐女士的电动摩托车折价1800元置换新国标电动摩托车,并将新车按照进货价置换,徐女士表示同意,对消保委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中根据消费者反映商家未及时出具发票,而导致其未能顺利办理车牌,因此商家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消费者存在侥幸心理,未及时索要发票并办理上牌,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消费警示】

  

  在此,长兴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及电动摩托车前提前了解相关证件办理注意事项,购车时要及时向商家索要购车发票和凭证,并按照规定及时到车管所进行上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向当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同时长兴县消保委也提醒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购车时及时告知消费者车子上牌的相关规定,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及时上牌,共同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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