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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

发布时间:2023-09-03 17:23:47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浙江省瑞安市的消费者詹先生在天猫购买产品,过了几天收到了这样一条短信:亲,您收到产品满意的话帮忙点亮16颗小星星,下次进店购物时一定给您优惠。这引起了詹先生的警觉,在未经自己授权的前提下,竟能收到这样一条来自商家的短信,詹先生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权收到了侵害,于是向瑞安市消保委飞云分会投诉举报。经瑞安市消保委飞云分会核实,平台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瑞安市消保委飞云分会温馨提示:

  一、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之一,企业必须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提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消费者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不要随便扫描未知的二维码、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等,只有消费者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从源头上控制个人信息权不被侵害。如果消费者发现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保存好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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