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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3家民宿未将船班信息及时告知游客致被困岛上均被罚上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01 06:28:08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来自宁波的游客周女士向普陀消保委投诉,称她和家人来舟山旅游,预订了东极岛一家民宿。那两天天气预报有台风,来舟山前,周女士打电话给民宿,询问周日是否有船班可以回家。对此,民宿方答复,让周女生放心来玩,即使万一因为台风客船停航,到时他们也有别的船只将客人安全送离,不会耽误上班。

  听了民宿方的承诺后,周女士就和家人过来旅游,周六在东极岛住了一夜。周日准备离开,谁知那天台风风力比较大,为了安全起见,当地政府规定任何船只不得离岛出海。于是,周女士和家人不得不在东极岛又住了一夜,周一才能返回宁波,肯定不能按时上班了。周女士耽误了重要工作,回去后就会被单位领导批评和处罚。这一趟旅行结局十分不开心,反正回去已经来不及上班,周女士干脆不急着回宁波了,为此向普陀消保委投诉。

  调解人员调查发现,在周女士投诉的同时,东极岛上还有入住其他民宿的游客也遇到了和周女士类似遭遇。张某、胡某、胡某经营的3家民宿,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期间,在得知可能由于台风原因导致船班停航的情况下,擅自以以往经验为由,抱着可能有船的侥幸心理,未将船班信息及时告知来岛游客,导致众游客由于船班取消被迫困于小岛,延误了正常工作,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

  普陀消保委随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普陀市场监管分局,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认为,这3家民宿当事人涉嫌隐瞒所提供服务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误导消费者,并对这3家民宿予以立案调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如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可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这3家民宿均被处万元以上罚款,并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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