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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条款理解有差异,应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
发布时间:2023-11-04 14:11:01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海宁市区某鞋店购买两双男鞋,价格598元,买后商家告知有活动(充值688元可以送价值299元的商品),只要再充值389元达到享受活动的金额,就能抵扣其中一双鞋子,抵扣的费用会退至卡内,充值的389元也会变为等值金额体现在卡内,额外再送6张100元的抵扣券(每张100元可以抵扣一次购买的商品金额),于是该消费者家属又购买了两样商品(一双鞋子400多元、一个包300多元),但离开后却被商家电话告知需要补现金差价400多元,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不能额外收取差价。
【调解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经营者向调解员出示了6张100元的抵扣券,并解释了抵扣券的使用规则,同时表示该规则由品牌方制定,消费者不补差价,意味着店内员工必须自己垫付差价。消费者表示补差价可以用抵扣券进行支付,没有必要再用现金,否则也就不会再多买商品,双方存在观点分岐。调解员仔细查看抵扣券的使用规则后,认为大部分的消费者不认真看细则,都会以为自己得到了很大的优惠,但仔细阅读细算后,就会发现优惠幅度并不是很大,没有必要继续购买商品。
调解员根据浙版《消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指出经营者的促销规则也是格式条款的一种形式,理应通俗易懂,不应产生岐义或者需要通过营业员的详细解释再推理演算才能算出优惠幅度的大小,该活动规则极易产生消费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最终经过协商,当事双方均作了退让,达成协议,商家收回消费者持有的4张优惠券(价值400元),退还消费者现金100元,商品仍归消费者所有,在调解现场当场签字确认并履行完毕,纠纷终止。
【法律条款】
浙版《消法》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消费提醒】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参加经营者的促销活动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促销活动的细则及相应的附加条件,更重要的是,应该对实付金额进行“货比三家”,市场上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消费者不能看到“优惠、打折、让利”就想当然的以为一定可以得到优惠,或许其他商家不搞促销活动的价格反而更便宜。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C9wI1k5mgJ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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