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酒楼强收“开瓶”费,返还!
发布时间:2023-11-26 07:09:59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8日,李女士在玉环某海鲜楼就餐,期间自带劲酒2瓶,结账时被要求支付10元“开瓶费”(5元/瓶),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但商家不同意,引发纠纷,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商家联系。海鲜楼负责人表示,收取“开瓶费”是餐饮行业的惯例,主要针对顾客自带酒水增加服务工作,且已经在经营场所内对上述情况予以告示。李女士认为,收取“开瓶费”是霸王条款,且就餐过程中都是自己开瓶,海鲜楼工作人员并没有提供相应开瓶服务,收费金额虽少但不合理不合法。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向商家指出收取费用要合理合法,“开瓶费”属于霸王条款,变相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李女士10元。
【案例评析】
餐饮行业中的“收取开瓶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商家以已公示告知为由,免除自身责任,强制收取消费者“开瓶费”,系“霸王条款”、无效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收取“开瓶费”的告示,收取消费者5元/瓶“开瓶费”,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警示】
玉环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行为。“开瓶费”是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是强制性的不公平格式合同。遇到收取“开瓶费”等类似行为,要索取“开瓶费”的凭证和票据,并了解经营者有无明码标价等标识,若发现有欺诈行为,应当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B%2BrIUt6vB%2Bu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