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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升降杆砸伤人,难逃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26 07:46:54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日,周先生在玉环某花园酒店参加喜宴,宴后途径酒店门口车库,被车库的升降杆砸到脸部,导致其脸部受伤红肿,认为酒店存在管理不当,要求酒店赔偿,但酒店不同意,引发纠纷,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酒店、周先生联系核实情况。酒店负责人表示,车库升降杆是自动,有车辆进出会自动升降,周先生自己走路不小心误入车道,导致被升降杆砸到脸部受伤,酒店方并无责任。而周先生认为酒店事发地点无人员管理、无安全警示、无阻隔行人的保护措施,事发时也无人理睬自己,酒店存在管理疏忽,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向商家指出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周先生轻微受伤,酒店赔偿周先生5张早餐券,并在门口车库设置警示标志和阻隔行人的保护措施。

  【案例评析】

  本案中,酒店方系车库升降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对于升降杆负有维护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方在门口车库设置了升降杆,但未在显著位置作出明确警示,也未安排工作人员管理,存在管理漏洞及安全隐患。周先生在途径门口车库时,被车库升降杆砸到脸部,导致脸部受伤红肿,酒店方负有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周先生向酒店方提出赔偿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理有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尽到警示、管理等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消费警示】

  玉环市消保委提醒,如酒店等经营单位应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监管,在风险区域周边布置警示标识,完善事后救助机制。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自身要注意行路安全,遇上车库升降杆、挡车杆使用时切勿盲目抢行,避免飞来横祸,如果遇上类似事故,也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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