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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部分

发布时间:2023-12-31 06:32:08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650131040000】

  二、实施机关: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650131040000】

   

  一、基本要素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650131040000】

  2. 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4.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5.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 实施机关: (县级)XXX市场监管部门

  7. 审批层级: 县级

  8. 行使层级: 县级

  9. 办件类型:承诺件

  10.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11.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12.办理流程: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13. 网上办理地址:

  http://222.82.232.233:8088/entservice/accpetUserserver

  14.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15.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16.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是

  17.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http://zwfw.xinjiang.gov.cn/xinjiangzwfw/onlinework.html

  18. 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19. 服务渠道: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实体大厅,自助终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

  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资质认定

  3.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4.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

  5. 许可证件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行政许可条件

  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餐饮具。

  第二十条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名称

  食品小作坊:

  (1)首次

  ①申请书

  ②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

  ③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

  ④食品安全承诺书

  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⑥检验报告

  (2)延续

  ①延续申请书

  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③与登记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变更

  ①变更申请书

  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③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补办

  补办申请书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1)首次

  ①申请书

  ②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设备实施清单

  ③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各功能区布局、设备布局、卫生防护设施等平面图

  ④食品安全承诺书

  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延续

  ①延续申请书;

    ②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3)变更

  ①变更申请书;

  ②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③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4)补办

  ①补办申请书

  ②遗失的,进行书面承诺

  ③损坏的,提交损坏的登记证

  (5)注销

  ①注销申请书;

  ②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③与注销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六、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无

  七、审批程序

  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许可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

  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否

  4.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

  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否

  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否

  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否

  8. 是否需要鉴定: 否

  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否

  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否

  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食品小作坊登记:

  1. 承诺受理时限: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维护

  2. 法定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4. 承诺审批时限: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维护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1. 承诺受理时限: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维护

  2. 法定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4. 承诺审批时限: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维护

  九、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否

  十、行政许可证件

  1.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2. 审批结果名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

  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3年

  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食品类别发生变化、食品标准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和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的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三)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证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与登记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书;

     (二)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

  申请人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延续,同时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化事项的证明材料,延续和变更登记一并办理。

  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备案卡。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有无年检要求: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有无年报要求: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312/07421882d1334ecbadbec7a33ed0050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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